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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医疗行业辐射安全检查

2021-02-05 来源:未知

2021-02-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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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省医疗行业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和射线装置管理规范,自2018年5月10日起开展全省医疗行业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将《黑龙江省开展医疗行业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9日

附件

 

黑龙江省医疗行业辐射安全检查

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全省医疗行业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和射线装置管理规范,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行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行为,确保证帐一致,使用合法,制度完善,安防到位。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名单见附表)

1.重点检查全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医疗单位。

2.抽查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医疗单位。

(二)检查内容

1. 检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是否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2. 辐射项目是否进行环评、竣工环保验收、退役终态验收、放射性同位素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3. 检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与标准及其工作状态,是否设置辐射警示标志。

4. 检查核技术利用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维修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制度。

5. 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

6. 检查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送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7. 检查放射源安保设施,是否采取防火、防丢失、防被盗措施。

8. 检查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三、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研究部署(5月31日前)

各市(地)环保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做好专项行动部署、准备工作,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通知各相关医疗单位启动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自查(6月15日至6月15日)

各市(地)环保局组织、督促各相关医疗单位对照本方案检查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按时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阶段:检查督查(6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市(地)环保局在各相关医疗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检查,对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账物不符以及自查问题整改不落实的进行重点检查。

省厅对各市(地)环保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有Ⅲ类以上放射源和Ⅱ类以上射线装置的医疗企业,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以省辐射站执法人员为主,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其他医疗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每个市(地)检查对象不超过20%。

第四阶段:分析总结(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市(地)环保局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完善监管档案信息,建立整改问题台账,跟踪整改进度,实行销号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的开展,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分管辐射工作的厅领导、各市(地)环保局分管辐射工作的局领导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检查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环保部、省环保厅的各项廉政要求,轻车简从,文明执法。要按照国务院及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要求制定抽查细则,公布抽查事项清单,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医疗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与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医疗行业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四)请各市(地)环保局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总结分别于5月31日、11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保厅于12月份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黑环规〔2018〕3号附件1.xls

黑环规〔2018〕3号附件2.doc

黑环规〔2018〕3号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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